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车辆、驾驶员管理办法
发布时间:2009-06-03 浏览次数:5537次

     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车辆管理,充分利用现有车辆资源,提高办事效率,保证车辆安全,节约费用开支,特制定本办法  

 第一章 车辆的管理

  第一条  集团公司车辆由办公室集中管理,统一调配。
  第二条  集团公司车辆主要保证集团公司领导和部门重要业务活动使用。
  第三条 集团领导用车,平时由领导各自负责保管、使用。如需离开武汉市区,须报集团公司总经理批准,办公室登记备案后方可出武汉市区。
  第四条  集团领导每年返乡探亲三次,超出范围产生的所有费用自理。
  第五条 集团各部门用车,由办公室统一安排,专职驾驶员驾驶出车。各部门应树立全局观念,积极配合,自觉服从办公室安排。
  第六条  经营部业务用车,由办公室调派一辆车作为经营工作专用车辆。一般情况下由经营部使用,如遇特殊情况和集团重要业务活动,经营部车辆由办公室统一调配。
  第七条 集团公司车辆一般不外借。特殊情况确需外借时,须由借车人到集团办公室填写《借车登记表》,报请分管办公室的集团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由办公室派车,借出的车辆由集团办公室安排专职驾驶员驾驶。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应做好里程、时间记录备查。
  第八条  集团公司车辆应严格执行定点存放制度。
  1.集团领导使用的车辆由使用人确定一个固定停放点并报办公室备案;办公室管理的车辆和经营部使用的车辆,停放在集团办公楼后院内。
  2.集团公司车辆因未执行定点存放制度而发生盗损或伤害等事故,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外的相关责任,办公室管理的车辆由专职驾驶员承担;经营部使用的车辆由经营部承担;集团领导用车由使用人承担。
  第九条  集团车辆实行定时回库制度。
  1.下班时间、双休日、节假日,集团领导使用的车辆应停放在办公室备案的停车点,办公室管理的车辆和经营部使用的车辆,应停放在集团院内。
  2.集团领导出差未带车辆时,领导日常用车应交办公室,并停放在集团院内;
  第十条  集团公司车辆由车辆管理人员建立车辆档案,对车辆基本情况、维修、保险及使用等进行及时登记更新。
 

第二章 车辆的使用

 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车辆使用实行派车登记制度。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车辆管理。
  第十二条  市内因公出外办事申请用车,一般提前1小时以上申请,市外出差提前一天申请。
  第十三条 申请用车程序。
  1.用车部门需用车时,部门负责人填报《用车申请单》,报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后,由办公室酌情处理。
  2.市内用车且当天车辆能回库,车辆管理人员在办公室主任签字同意后根据线路等情况派车;因公出差离开武汉用车,车辆管理人员在办公室主任审核、分管办公室的集团领导签字同意后派车。
  第十四条  办公室派车原则:
  1.对市内路程不足两站路路程的不予派车;
  2.公交路线便利的不予派车;
  3.单一事项或单个员工因公出外办事,建议乘公交车、长途车前往。
  4.对市内超过两站路路程的因公用车,要对相近方向、时间的用车尽量合并派车,减少派车次数,降低车辆使用成本。
  

第三章 车辆的费用

  第十五条  集团领导到集团公司下属企业任职的,所用车辆有关费用(包括车辆年审、保险、维修、路桥及日常使用费用等)全部由任职企业承担。
  第十六条  经营部专用车辆费用(包括车辆年审、保险、维修、路桥及日常使用费用),由经营部按费用报销程序办理并计入经营部费用。
 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借出车辆的费用管理。
  1.上级主管部门因公借车产生的费用由集团公司承担。
  2.集团员工本人或直系亲属婚丧嫁娶情况,需借用集团车辆,每次事件可借车1次,费用由集团承担。但事故、违章等发生的费用由借车人承担。
  3.一般情况下,借车方按每台车每半天200元或每天300元标准承担租车费用,并承担车辆所发生的汽油、路桥、违章等直接费用。
  4.集团公司借出车辆在借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,产生的相关责任和义务,由借车方承担。
  第十八条  车辆违章造成的费用,由驾驶员或车辆使用人承担。
  第十九条  车辆日常使用费用实行限额考核制度。即根据每台车辆状况及具体使用情况来测定具体的汽油费和维修费。
  1.汽油费:
  公务用车由办公室按实际行驶公里数核定汽油费,使用IC卡到加油站加油,严格按车辆耗油标准考核。夏天(6--9月):风度车13升/百公里,奥迪14升/百公里,广州本田13升/百公里,桑塔纳11/百公里,帕萨特12升/百公里,凯美瑞13升/百公里,别克商务车17升/百公里,三菱15升/百公里。其他季节减少1升/百公里。每辆车(含领导用车)每月所加油料按耗油标准计算的公里数应与实际行驶公里数相符。
  2.维修费:
  ⑴新车在保修期内,每5000公里保养费400元,其他不可预见性费用每年2,000元。超出保修期以后的年维修费,以上年为基数递增10%核算。
  ⑵旧车按以往三年平均费用为基数计算,本年度维修费在平均费用基础上递增10%。
  ⑶车辆大修由办公室根据车况决定,费用另计。
  3.对节约或超标准费用责任人实行相应的经济奖惩。
  ⑴汽油费:严格按车辆耗油标准考核。每辆车(含领导用车)每月所加油料按耗油标准计算的公里数应与实际行驶公里数相符,如超过标准的1%,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分2分,每月公布车辆耗油量。
  ⑵修理费:每年按节余部分的10%奖励,或将奖励部分划入下年度使用;超额部分以扣减当月绩效考核分5分进行惩罚。
  第二十条  市内公务用车和公务出差用车里程每月进行公布。
  第二十一条  每年年终经过内部审计后,在职代会上通报全年车辆费用情况。
  第二十二条  车内用品。车内用品由驾驶员根据需要提出申请,经分管经理审核,报总经理批准后,由办公室统一购买,登记使用。驾驶员应妥善保管车内工具和零配件,以保证车辆的安全行驶。人为原因造成车内用品损失,由驾驶员负责补齐。
  

第四章 车辆的保养和维修

  第二十三条  专职驾驶员负责车辆保养工作。驾驶员发现无力排除的故障时,应及时报告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,不得带病出车。
  第二十四条  集团公司车辆由办公室车辆管理人员按厂牌、型号,确定固定维修点,实行定点保养、修理。
  第二十五条  车辆的保养。
  ㈠ 驾驶员要做好车辆的日常保养、清洁。做到勤洗、勤检,遇到问题及时处理,保持良好的行车状态,保持车辆整洁,由办公室统一购买洗车卡,到指定洗车点洗车,按每月8次核定洗车次数,超过洗车次数不予购卡。提倡自己动手清洁车辆,尽量减少在外面洗车次数。不另外报销洗车费。
  ㈡ 车辆每行驶5000公里,由办公室送至指定维修点进行一次保养。车辆出长途之前,驾驶员必须检查车辆的转向、制动等情况,做到心中有数,保证行车安全。
  ㈢ 对于长期闲置的车辆定时维护、保养。
  第二十六条  车辆的维修。车辆需进厂修理或更换零配件时,应由驾驶员根据车况提出申请,车辆管理人员进行市场行情调查后提出费用预算报告,经分管经理审核,报总经理批准后,派专人与驾驶员一起送修和结算。更换的零部件由车辆管理人员收存,如需处理,须报请办公室主任、分管经理批准后,方可处置。
  第二十七条  外地出差途中发生的油耗费用和突发性修理费用,要及时向办公室报告。费用报销时,须由经手人填报费用申请,说明事由,证明人签字,经办公室审核、登记、报分管经理、分管财务经理及总经理批准后报销。
  

第五章 驾驶员的管理

  第二十八条  驾驶员要严格遵守集团公司的驾驶员岗位职责,爱岗敬业,热情服务,树立勤俭节约的意识,维护集团公司良好形象。
  第二十九条  除集团公司办公室车辆管理工作人员允许的人员外,禁止非专职驾驶员驾驶集团公司车辆。未经同意驾驶集团车辆出现事故,所有责任由驾驶人承担。
  第三十条  驾驶员应负责保养好车辆,坚持做到出车前检查,保证车辆处于良好状态,认真做好出车公里数记录。
  第三十一条  驾驶员的劳保福利
  ㈠ 补贴:休息日、正常工作日八小时以外加班,以及驾驶员专用手套、毛巾、墨镜、工作服等劳保用品,每月按300元实行包干。
  ㈡ 安全行车奖:专职驾驶员每月安全行驶无事故者给予奖励100元。
  ㈢ 通讯补贴:专职驾驶员每月给予电话补贴200元。
  

第六章 罚  则

  第三十二条 驾驶员应服从办公室派车安排,上班时间驾驶员应在本人办公室或在集团公司院内待命。
  ㈠ 因迟到、早退影响出车造成不良影响的,每次扣减绩效考核分5分。
  ㈡ 对无正当理由不出车,造成不良影响的,每次扣减绩效考核分5分;两次不服从调度者,予以待岗处理。
  ㈢ 未经办公室批准派车,驾驶员擅自动车办私事或为他人办私事,除费用自理外,每次扣减绩效考核分10分,累计两次予以待岗处理。
  第三十三条  未执行定点存放制度规定的,每次扣减绩效考核分5分。由此发生的车辆被盗或损伤损失由本人承担。
  第三十四条 驾驶员通讯工具应随时待机,如因关机联系不上影响工作的,一次扣当月通讯补贴50元。
  第三十五条 交通事故的处理。
  发生交通责任事故,交管部门判定我方有责任的,除扣除当月安全奖外,超过保险公司赔付部分的经济损失,还必须按事故的性质予以赔偿:
  1.一般事故(经济损失在2000元以下者):按经济损失的10%进行赔偿。
  2.重大事故(经济损失在2000—5000元者):按经济损失的8%进行赔偿。
  3.特大事故(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者):按经济损失的6%进行赔偿。
  4.机件责任事故:按经济损失金额20%进行赔偿。
  5. 未经派车私自出车发生事故,除保险公司承担的有关费用以外,其他费用全部由驾驶员赔偿并扣发全年安全奖,事故处理期间,车辆钥匙交办公室,以待岗处理。
  第三十六条 因交通违章罚款的,集团公司一律不予报销,由驾驶人员自行负责。
  

第七章 附则

  第三十七条 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解释,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
  业务接待工作管理办法
  (修改讨论稿)
  第一条 业务招待费应本着“必需、合理、节约”的原则掌握开支。不得签单挂帐,不得以业务招待为名报销个人消费,不得以任何名义变更用途使用。
  第二条  接待范围
  上级有关部门安排的接待工作;接待有业务往来和来集团办理公务的局处级以上的干部及相关人员;集团认为重要的工作关系的接待。
  第三条 招待时应从严控制,一般来客,只安排工作餐,须宴请的应报分管领导同意后,由办公室按集团领导意见统一安排接待。出差期间原则上不得报销招待费,特殊情况需在外地请客的,需事先报分管领导同意。
  第四条  接待工作实行先审批后开支的原则,首先填写《业务招待费申请单》,注明接待时间、对象、人数、接待标准、预计开支数等,报分管经理同意并由总经理审批后,按审批后规定的标准执行。在外招待或紧急情况应电话请示,经总经理批准,回集团后补办《业务招待费支出申请单》。
  第五条  招待时需尽量减少陪客人数。自带酒水、烟。中餐严禁饮酒,如有特殊情况需要饮酒的须报请总经理批准。
  第六条 招待标准。一般业务关系,只安排工作餐;较重要业务关系,每人次标准不超过50元;重要的业务关系,每人次标准不超过80元。
  第七条 业务招待费用报帐审批程序。
  招待费报销时,必须持有《业务招待费支出申请单》和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。报销程序为:由经办人填写报销单并签字——部门负责人签字——财务负责人审核——分管经理签字——总经理签字——分管财务经理会签——财务部报销。对于手续不齐,单据不全的招待费不予报销;招待额度高于《业务招待费申请单》中核定金额的部分不予报销。
  招待费必须每次结清,不得在招待场所挂账,并在招待业务结束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,遇节假日休息日顺延。
  第八条 罚责
  1.违反审批程序或越权审批,由经办人或审批人承担招待费用,公司不给予报销。
  2.违反报销程序的,由办公室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承担招待费用。
  3.违反第六条规定,经查证,扣除多报费用,并处以费用2-5倍罚款,进行通报批评。
  第九条 集团公司各全资、控股企业参照执行本办法。
  第十条          本办法从颁发起执行,原办法同时废止。
  编号:
  接待部门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经手人:
  事由:
  金额: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年   月   日

业务招待费申请单

       年  月  日        编号:  

接待部门

 

接待时间

 

来宾单位及人数

 

事   由

 

 

陪同人员

 

接待方式

及标准

□    就餐

□    住宿

□ 其他:    

      元/人

 

 

支出

费用

 

餐费:    酒水:    

住宿:    交通:    

其它:    合计:   

接待部门

意 见 

 

办公室意 见

 

分管领导

意   见

 

总经理

审  批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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